云浮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2-28 浏览次数:27
云浮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云浮市市政行业实际情况,云浮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组织开展云浮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是指对项目在实施全过程中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评价,体现项目先进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理念和安全生产技术,以人为本,具有专业代表性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活动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安全管理、安全设施、材料设备管理、生活设施管理、安全资料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现场评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工作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工程可按整体项目申报,也可按合同段申报。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六条 市协会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申报项目全过程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市协会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专家从市协会专家库中按评价项目所含的专业类别进行遴选。
第三章 评价范围
第八条 申报项目符合下列分类的均可纳入评价范围:
一、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天桥(廊桥)、地下通道、给水管网和泵站、排水管网和泵站、防洪排涝设施、园林绿化(含公园、广场、湿地)、停车场、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古村落保护等市政工程;
二、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隧道、桥梁、综合管廊、水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风景名胜区、城市燃气工程(含管网)、城市供热工程(含管网)、城市轨道交通及快速公交等市政工程;
三、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河涌水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含滩涂改造、废旧矿山修复、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工业厂房修复改造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程;
四、合同金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亮化工程;
五、合同金额小于以上规定,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纪念性意义的市政工程。
第九条 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铁路、轻轨、交通枢纽、公路、水利、电力、光伏、通讯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单位或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评价范围。
第四章 不纳入评价范围的工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项目,不纳入评价范围: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提供施工许可证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证明文件,未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资纠纷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在申报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所建设的工程项目;
四、采用国家、广东省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建筑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五、工程因存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六、未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相关规定的;
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八、侵犯知识产权,使用盗版《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含软件)生成和编制安全管理资料的。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具备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
二、项目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确定为独立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开工文件、监督登记(备案)文件;
三、项目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
四、项目按要求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或安全责任保险;
五、项目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六、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应真实、完整,能及时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实际情况;
七、项目依据《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八、项目有专业分包单位参建时,需提供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履行分包合同审批手续,并具备合法分包的资质、人员及能力,并提供独立的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资料。专业分包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各专业分包单位合同金额应超过1000万元,且总分包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额的30%。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活动全年动态受理申报。申报单位须在工程进度30%以前完成申报手续,通过市协会网站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和上传电子申报资料,并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云浮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申报表》。
第十四条 项目评价
一、市协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价;
二、申报单位应在项目达到初评条件(进度30%-60%)、复评条件(进度80%-90%)的两周前,分阶段向市协会提交《云浮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现场评价申请表》《云浮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自评表》及汇报材料;
三、市协会对项目进度情况和汇报材料审核后,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价,对项目的安全文明管控和资料编制等予以指导评价,同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履职评价;
四、专家组在初评阶段和复评阶段检查发现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处理,并经专家组复核确认。
第七章 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市协会对通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的项目分上、下半年公示与公布。
项目完工后,申报单位向市协会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事故情况证明》。市协会送市住建局审核后,将评价结果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由市协会予以公布,并向通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通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的项目,为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定期业内安全交流活动提供备选。
第十七条 通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的项目可作为当年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认定依据,并作为推荐参选省级相关评价活动的依据。
第八章 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协会做好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初评和复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核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项目参评资格。已通过评价的,将撤销获得的荣誉并取消该单位一年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熟悉掌握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办法及标准,准确把握评价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严谨地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专家及协会工作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仪表端庄,语言规范,举止得体,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与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的项目,如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市协会有权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理事大会通过即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