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6-04-27 浏览次数:10
云浮市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行业新质生产力,强化工程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树立工程质量标杆项目,推动行业整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规范云浮市市政工程质量水平评价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云浮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
第三条 云浮市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是我市市政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水平评价,通过评价的工程项目质量可靠,工艺、材料及技术先进,具有专业代表性和示范引领作用,代表我市市政行业工程质量同时期先进水平。
第四条 最高质量水平评价遵循“客观、公平、公正、
择优 ”的原则,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从质量跟踪、过程检查、实物验评、工程技术资料审查等四个方面进行全过程评价。
第五条 最高质量水平评价采取自愿申报原则, 申报工作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工程可按整体项目申报,也可按合同段申报。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六条 市建协负责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申报项目全过程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市建协组织行业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在质量跟踪、过程检查、实物验评、工程技术资料审查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判处理。
第八条 市建协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专家从市建协专家库中按评价项目所含的专业类别进行遴选。
第三章 评价范围
第九条 申报项目符合下列分类的均可纳入评价范围:
一、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天桥(廊桥)、地下通道、给水管网和泵站、排水管网和泵站、防洪排涝设施、园林绿化(含公园、广场、湿地)、停车场、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古村落保护等市政工程;
二、合同金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隧道、桥梁、综合管廊、水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风景名胜区、
城市燃气工程(含管网)、城市供热工程(含管网)、城市轨道交通及快速公交等市政工程;
三、合同金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河涌水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含滩涂改造、废旧矿山修复、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工业厂房修复改造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程;
四、合同金额在600 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亮化工程。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项目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定后可纳入评价范围:
一、工程规模未达到申报条件,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纪念意义,且工程质量优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内容不具备完整功能,但具备局部使用功能的专业或专项项目,如海绵城市改造、品质提升、人行道改造、旧路铺装等。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营、维修、养护项目,各项指标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外观质量好,经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后,可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二条 投资在 5000 万以上的铁路、轻轨、交通枢纽、公路、水利、电力、光伏、通讯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单位或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 由市建协会员单位承建、参建的市外项目,在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纳入评价范围。
第四章 不纳入评价范围的工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项目,不纳入评价范围: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提供施工许可证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证明文件,未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不具备该项目工程设计的全部使用功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
四、 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工程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存在质量缺陷,影响安全和使用寿命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检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检验,或检测类别、频率、结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六、未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工程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资纠纷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
八、在申报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所建设的工程项目;
九、竣工后被完全隐蔽,不能够组织现场外观和结构实体质量检查的;
十、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项目备案手续,未进行中间过程检查或未完善处理中间过程检查问题的;
十一、侵犯知识产权,使用盗版《云浮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含软件)生成和编制工程资料的;
十二、复评过程中,未能提供工程资料原件核查,工程资料组卷混乱或未编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的;
十三、在项目申报、 中间过程检查、现场复评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经专家委员会研判不宜参评的;
十四、保密工程。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具备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
二、项目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确定为具有完整使用功能的独立项目,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开工文件、监督登记(备案)文件;
三、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经过一个冬、雨季使用,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项目在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竣工验收,且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均可申报。往年最高质量水平评价不通过的项,不予受理;
五、 申报单位应制定达到最高质量水平评价项目的实施
方案,积极采用“ 四新 ”技术,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质量信得过班组、工法及新技术成果应用示范等活动;
六、铁路、轻轨、交通枢纽、公路、水利、电力、光伏、通讯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可按相关行业要求编写,但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按照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申报要求提交;
七、项目有专业分包单位参建时,需提供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履行分包合同审批手续,并具备合法分包的资质、人员及能力,并提供独立的施工质量档案资料;专业分包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 家,各专业分包单位合同金额应超过 1000 万元,且总分包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额的30%。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
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活动全年动态受理备案。
申报单位须在工程进度 30%以前完成备案手续,通过市建协网站要求填报项目信息,并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云浮
市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申报表》。
第十七条 中间过程检查
一、市建协对申报项目实行质量动态过程跟踪,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中间过程检查和复评两个阶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价;
二、申报单位应在项目达到中间过程检查条件(进度50%-70%) 的两周前, 向市建协提交《云浮市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中间过程检查申请表》及汇报材料;
三、市建协对项目进度情况和汇报材料审核后,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中间过程检查,对项目的施工质量管控和
资料编制等予以指导评价,对参建各方进行质量履职评价。
四、专家组在中间过程检查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 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处理,并经专家组复核确认。 中间过程检查结果纳入项目复评,权重为20%。
第十八条 项目复评
一、复评申报。市建协每年开展一次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复评活动,受理复评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须通过协会网站要
求提交资料。
二、初步评价。专家组对过程作初步评价,达标项目呈送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 7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现场复评名单。
三、现场复评。市建协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步评价的项目进行现场复评,专家组复评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评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定会议
现场复评工作结束后,送交市住建局审批后,确定为通过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候选工程。
第七章 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市建协将评价结果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 7天无异议后, 由市建协予以公布,并向通过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通过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项目可作为当年推荐参选省级相关评价活动的依据。
第八章 行为准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建协做好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纪律,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 中间过程检查和现场复评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核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已通过评价的,将撤销获得的荣誉并取消该单位一年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专家应当熟悉掌握质量水平评价办法、
细则及标准,准确把握评价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
严谨地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家及协会工作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仪表端庄,
语言规范,举止得体,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与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通过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的项目,如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市建协有权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协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