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2-28 浏览次数:14
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市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提升我市建筑装饰行业整体设计、施工质量水平,打造与培育行业新质生产力,规范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评价活动,云浮市建筑业协会(下称“协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评价属于协会业务性质的工程质量分级评价,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和协会业务范围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质量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装饰工程指为使建筑、构筑物的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各类建构筑物装饰和建筑幕墙门窗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景观与环境改造工程等)。
第四条 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是指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的合格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团体标准(相关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对基本要求、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实体质量和创新应用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通过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达到优良等级质量指标代表云浮市装饰工程最高质量等级,称为云浮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
第五条 云浮市建筑业协会负责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的统筹、组织和实施,并按年度集中对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进行质量评价(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由会员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自愿申报。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包括公共建筑装饰类(含设计)、建筑幕墙类(含设计)、住宅类。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申报范围:
1.公共建筑装饰类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其中古建文保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未申报公共建筑装饰类的工程项目不得单独申报公共建筑装饰设计,仅对施工图的深化设计不可申报。
2.建筑幕墙类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12000平方米,建筑幕墙面积应大于立面外围护结构面积的60%。含金属屋面包括采光顶的建筑幕墙工程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
未申报建筑幕墙类的工程项目不得单独申报建筑幕墙设计,仅对施工图的深化设计不可申报。
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3.住宅类工程精装修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且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4.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和乡村振兴、展陈、灯光演视、景观等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建筑装饰工程,根据每年受理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种类、规模及其他要求详见受理通知。
5.在当地确属优秀,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绿色建材使用率高,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其施工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向协会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资质证书(无资质要求或已取消资质证书的除外),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单位未申报评价的项目,监理单位不得单独申报。
第九条 申报工程必须在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即前年的1月1日至上年的6月30日)期间通过竣工验收,且消防验收和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幕墙门窗类、非室内空间的工程除外)合格,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等。
第十条 申报工程应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符合国家、本市、行业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验收达到合格等级,企业自评符合国家标准及团体标准相关工程质量评价标准优良等级指标。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所使用的各种建筑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环境质量及节能的要求,提供的检测及复验报告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应为申报单位自行设计或自行施工的且过程资料以申报单位的名义编写组卷。
第十四条 不得通过肢解工程和拆分合同申报。
第十五条 单体工程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各自报送相应的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联合体中的单位可以独立申报,但需提供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的书面材料,且在联合体协议中有明确的申报单位名称、施工内容和范围、造价及施工面积。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属于总承包工程中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证明等必要文件可使用总承包单位的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协会不接受申报: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保密性工程,或无法进行现场实体质量检查的工程;
3.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工程;
4.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5.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6.出现拖欠工人劳务费用的情况;
7.已经参加过“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的工程;
8.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或经协会认定为发生了对社会影响恶劣行为的企业或工程。
9.工程的业主、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不同意申报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2.根据工程竣工的实际时间,按时递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1.公共建筑装饰类申报材料包括:《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申请表(公共建筑装饰类)》;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及结算证明;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室内环境检测等证明文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和身份证等。古建文保工程需要提供文保单位批文、竣工验收、修缮部位结构图。
2.建筑幕墙类申报材料包括:《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申请表(建筑幕墙类)》;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及结算证明;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证明文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和身份证等。
3.住宅类申报材料包括:《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申请表(住宅类)》;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及结算证明;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室内环境检测、已入住单元户的分户验收等证明文件;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和身份证等。
4.公共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幕墙设计单位申报材料包括:《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申请表(设计)》;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设计合同及结算证明;设计师资格证和身份证;用户意见、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等。
5.监理单位申报材料包括:《云浮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申请表(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结算证明;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和身份证;工程监理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各申报单位将原件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初审、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工程复查和综合审定五个阶段。
1.初审和推荐两个阶段由各地级以上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建筑业协会、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并对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工程复查。
3.协会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工程复查。工程复查要求听取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对建筑装饰工程的使用意见,并对申报材料原件、工程施工(或设计、监理)过程资料及工程实体进行查验,对基本要求、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实体质量和创新应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4.工程复查结束后,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定,并确定为云浮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经综合审定为云浮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和相关单位,在协会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期内无有效投诉的名单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3月为评价工作的布置阶段,4月为接受申报的时间,5月进行复查及综合审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负责设立“工程质量技术管理”专家库,挑选在工程管理和技术方面具有十年以上丰富经验,且原则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为专家库专家。从专家库选派专家参加每年组织开展的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章 评价激励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工程质量评价为云浮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设计、监理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行业中通报,统一发放证书。
第二十七条 协会将工程质量评价为云浮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向有关部门、社会及广东省建筑装饰协会等积极推荐,并为参与了质量管理的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正面宣传。
第二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和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并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企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组织对工程质量评价为云浮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
第六章 评价纪律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被撤销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加工程质量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证书。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公布后,发现工程与评价条件不相符,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复评,并有权取消工程质量评价结果,收回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