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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2-28   浏览次数:41


云浮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评价(以下简称“市结构质量评价”)是指在建工程项目从地基与基础到主体结构验收阶段开展的过程结构质量评定。评价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质量评价结果达到优良等级的项目,市建筑业协会将向相应项目颁发《云浮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评价证书》。

第四条  市结构质量评价实行评价滚动计划管理,开工伊始需申报评价计划,动态申报,动态检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项目属地原则自愿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从列入各市结构工程评价(评定)计划的项目中推荐申报;未开展市级结构质量评价的地区,由项目属地的地级市以上建筑业协会(专业行业协会)或市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五条 云浮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市结构质量评价组织工作,不定期分若干批次公布评价等级。

第六条  申报市级优质工程应获得市结构质量评价的优良等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申报市结构质量评价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设计科学合理,施工图审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规范,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构工程评价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符合节能环保、绿色施工要求;

(四)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情况;

(五)科技含量较高,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阶段应用现行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 不少于三大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既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二)因施工质量问题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施工工艺、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四)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和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工程;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六)已超过申报时限(不可预见的影响除外,如疫情、灾情等),施工进度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工程。

 

 

第三章 评价工程范围

第九条  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设工程,均可申报市结构质量评价。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 150 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20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 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 6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 5000 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群体工程。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三)市政工程

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造价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扩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 20 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新建、改扩建的全长 400 米或单跨 90 米以上的独立大桥。

3.长 60 米、500 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 80 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通航能力在 100 吨以上的船闸。

5. 造价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立交、机场场道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

(五)电力工程

1.发电厂(站),单机容量 135MW 以上。

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 25MW 以上。

3.变电站,电压等级 110KV 以上。

4.输电线路,电压等级 500KV 以上,线路长 15KM 以上,造价 1亿元以上。

(六)铁路工程

1.造价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编组站、车站或 25 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 1 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 2 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全桥长在800 米及以上或造价在3000 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 2500 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或造价在 3000 万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他工程

1. 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促进建设行业发展有特别意义的工程。

2. 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好,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满足工程开工条件前经工程所在地的县区质监站推荐,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并递交以下申报资料:

( 一)《云浮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评价申报表》, 一式二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批准文

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前介入监督文件)、施工许可文件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

(四)工程概况、工程创优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由县区质监站负责审核,并加意见盖章后报送市建筑业协会。

 

第五章 现场检查及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分为现场检查和会评两个阶段。

( 一)工程申报后,推荐单位按申报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及时申请检查。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根据《云浮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评价实施细则》组织专家进行动态评价。

(二)现场评价专家成员在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三)现场检查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

2.征求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3.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4.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

5.反馈检查情况;

6.提出评价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结构质量评价的评审工作由协会组成专项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3-5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三条  参加评价的工程在会评召开前,申报单位需提供反映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程序验收情况,形成 5 分钟语音视频或 PPT 汇报资料。

第十四条  会评专家组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工程现场检查情况,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影像资料或 PPT 汇报资料、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初定通过评价工程名单。

第十五条  通过评价工程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 7 天后,再行公布,评价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达不到市结构质量评价要求的,撤销其市优质结构质量评价称号。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七条  对“市结构质量评价”达到优良等级的项目由市建筑业协会发文通报,并颁发评价证书。

 

第七章 评价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价单位和社会监督。一经核实作假的,撤销其市结构质量评价资格。

第十九条  评价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价检查工作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评审办法由云浮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浮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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