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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2-28   浏览次数:18

云浮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计方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和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的《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等文件,鼓励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绿色施工技术,提升绿色建造管理水平,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以下简称“市绿色施工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市绿色施工评价是指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T15-97-2025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绿色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人力资源节约和保护及技术创新等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市绿色施工评价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开展市绿色施工评价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云浮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云建协”)负责市绿色施工评价组织工作,评价活动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评价结果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绿色施工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申请资料审查,分批次公布通过评价结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申请市绿色施工评价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工程开工手续齐全。

(二)申请工程应制定绿色施工实施方案。

(三)申请工程的绿色施工实施能得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且具备开展绿色施工的条件与环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请:

(一)既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二)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施工工艺、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

(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质量问题投诉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工程。

(四)涉密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符合保密法相关规定的除外)。

(五)已超过申请时限(不可预见的影响除外,如疫情、灾情等),施工进度不符合申请通知要求的工程。

第八条  申请工程规模

(一)房屋建筑工程

1.民用建筑工程

(1)有150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10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6000㎡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含10000㎡)的民用建筑群体工程。

2.工业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等工程。

2.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其他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促进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有特别意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节能减排效果良好,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电力、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

第九条  申请资料应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云浮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价申请表》;

(二)施工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同意提前施工的文件、开工令等;

(三)绿色施工实施方案。

第十条  由项目施工单位(含联合体)自愿组织申请市绿色施工评价;经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建筑业协会(专业行业协会)或市直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市绿色施工评价申请时间应在取得施工许可批文后两个月内,最迟不超过项目主体结构工程30%。

 

第三章   评价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市绿色施工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申请资料审查,二是过程检查,三是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审查。

(一)对申请条件、申请时限以及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对绿色施工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过程检查。

已通过申请资料审查的工程,在绿色施工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开展绿色施工自评价,包括批次评价、阶段评价和单位工程评价工作。

(一)批次评价。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且每阶段不少于1次评价,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二)阶段评价。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建筑工程一般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三个阶段工程;市政工程按评价标准中8.0.8-2表规定的阶段)的绿色施工评价,阶段评价主要是对施工单位批次评价结果的复检,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三)单位工程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四)过程检查(评价、核查)。已通过资料审查的工程项目,在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成70%前,由施工单位向云建协申请过程检查。原则上每个工程过程检查不少于一次。主要核查批次评价、阶段评价及创建现场绿色施工要素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自评价把关不严的、不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将取消参加评价资格。

第十五条  验收评价。

施工单位完成了《云浮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申请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准备好评价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向云建协提出验收评价申请。

第十六条  已申请市绿色施工评价的工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验收评价:

(一)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质量问题投诉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工程。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市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地级以上市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五)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群体事故;

(六)违反国家、市市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提出验收评价申请的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电子版评价资料:

(一)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报告应反映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的绿色施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绿色施工特点、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环境保护措施、资源节约和利用措施、人力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技术创新措施,综合分析绿色施工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二)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三)综合效益情况;

(四)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人力资源节约和保护”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10分钟PPT或视频汇报材料;

(五)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专利等。

第十八条  绿色施工水平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评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请绿色施工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对照评价标准中各要素内容中相关条目内容(基本规定要素评价、环境保护要素评价、资源节约要素评价、人力资源节约和保护要素评价、技术创新评价); 

(三)绿色施工中各有关评价指标是否达标;

(四)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九条  市绿色施工评价专家在云建协专家库中抽取,每个工程评价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实行回避制,不得评价本单位项目。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价验收的工程,经评价专家组形成评价意见后,共同签字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市绿色施工应按《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DBJ/T15-97-2025标准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绿色施工评价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全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评价为优良:

1.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

2.单位工程评价总分(W)不少于90分;

3.每个评价要素中至少各有两项优选项得分,优选项总分不少于25分;

4.技术创新加分(W2)得分不少于3分;

5.未受到绿色施工相关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二)全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评价为合格:

1.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

2.单位工程评价总分(W)不少于65分;

3.每个评价要素中至少各有一项优选项得分,且优选项总分不少于12分;

4.技术创新加分(W₂)不少于1.5分。

(三)不符合本条第二款时,应评价为不合格。

(四)其他工程绿色施工可按工程类别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通过市绿色施工评价工程名单,将在云建协网站公示7天后再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市绿色施工评价达到优良和合格等级的项目,由云建协向承建、监理单位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发放评价证书。

 

第四章   评价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价单位和社会监督。一经核实作假的,撤销其市绿色施工评价等级称号。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价检查工作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经举报、投诉的,云建协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达不到市绿色施工评价要求的,撤销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建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浮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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